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租赁设备再转卖 北京一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4-11-01 08:00:06 来源: sp20241101

  本报讯 利用他人身份证与出租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支付少许押金后骗取相关租赁设备,再转手卖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

  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与被害单位北京某摄影器材商贸中心职员王先生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并缴纳押金4000元,骗取被害单位相机两部、镜头三台等物品,后将上述设备转卖他人,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1万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共计57800元。

  被害单位报案人表示,2022年7月上班的时候,联系其租赁摄影器材设备的人来找其租相机、镜头等,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对方支付了押金4000元,设备的租赁期为5天。租赁期到期后,对方称要再用两天,但是过了两天还是没来还设备,其再次联系对方,对方将电话和微信都拉黑了,于是报警。

  据被告人王某供述,经与他人合谋,其联系了出租摄影器材的人,此后与同伴一起取设备。当时签订合同用的是一个不认识的人的身份证租的,想着以后有了问题对方也找不到。回到居住地后,其从二手平台上找了个回收设备的人,谈好价格后将上述租赁来的设备全部转卖,后几人将钱款瓜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王成凤)

  ■法官提醒

  近年来,以租赁名义诈骗的犯罪时有发生,诈骗分子以设备租赁、汽车租赁等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不但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合同原则,更是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在此提醒,签订租赁协议前,应当严格审查对方人员身份信息、权限情况、经济状况、履行能力、联系地址和电话等,降低合同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切勿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尽量设定足额担保,同时建议添加对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时解除合同并取回相关租赁物的条款,从而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对方出现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应及时做好通知、催收等工作,全程留痕、保存证据。若合同到期后,对方既不支付租金也不归还租赁物,且有拒绝联系等情况,应依照法律程序及时维权。最后,个人也应保管好身份证,避免随意出借、出租、转让他人使用。若身份证件丢失,应该及时挂失,以免身份信息被盗用。(人民法院报) 【编辑:曹子健】